发布时间:2015-07-21 11:16 我要投稿
?安阳网讯(记者 侯沛丽)昨天,记者从北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车主严某驾车上班途中不慎与骑自行车的姜某相撞,结果造成姜某死亡。由于严某在事故发生后留在现场主动施救,并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法院依法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4年8月的一天早晨,严某驾驶轿车上班,途中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自行车车主姜某受伤住院后死亡。事故发生后,严某对受害人姜某积极实施救助,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无责任。案发后,严某与姜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保险公司依法应当赔偿的费用之外,严某一次性赔偿姜某家属各项费用18万元,取得姜某家属的谅解。
?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严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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