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6-16 09:01 我要投稿
?安阳网讯(记者 李 雪 通讯员 贾佳)大家都知道酒后驾驶机动车要被追究法律责任,而鲜为人知的是,酒后驾驶电动四轮车也会被判刑。6月8日,滑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5月14日15时许,赵某驾驶电动四轮车与杜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后,将骑电动自行车的攸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杜某和攸某受伤。经检验,赵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4.4毫克。经调解,赵某分别赔偿杜某、攸某2000元和3500元。
?据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我国《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应不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应不大于40公斤,且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我国《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中规定,汽车是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本案中赵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系由电力驱动的四轮汽车,属于机动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在驾驶最高时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整车质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四轮车时请勿饮酒,否则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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