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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办理土地登记 内黄县国土资源局被判履职

[摘要]□记者?周俊英?通讯员?吕万众 ????11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11月,内黄县人民政府为原告董某的母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填...

□记者?周俊英?通讯员?吕万众

????11月22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董某要求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履行土地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11月,内黄县人民政府为原告董某的母亲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填证机关为内黄县土地管理局。2015年4月27日,原告持原始土地证、公证书、完税票据等相关材料到被告处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将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原告。被告以查找不到原土地登记档案,相关土地未进行过土地登记为由未予办理。按照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内黄县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原告董某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具有办理本辖区内土地的变更登记的法定职责,对于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土地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予以办理。滑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责令被告内黄县国土资源局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董某提出的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告不服,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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