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0-06 17:17 我来说说 我要投稿
安阳网讯(记者任贵伟通讯员王继芳)追缴装载机欠款,却将车辆悄悄偷走。9月1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王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11年9月,刘某伟以其弟弟刘某超的名义与河北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名义上是工程机械租赁合同,但实际上是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超购买该机械公司品牌装载机一台,总价315000元,首付款65000元,其余车款分十个月还清,即每月还款25000元,每逾期一天向机械公司支付5‰的违约金。后该装载机一直由刘某伟占有、管理和收益。
2013年12月17日,刘某伟累计付款240000元,尚欠75000元未付清。被告人王某负责追缴刘某伟所欠的车款。2014年3月17日1时许,王某雇佣李某等人,将刘某伟存放在内黄县楚旺镇一床垫厂内的装载机盗走。
内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伟欠公司货款属于买卖合同中的拖欠货款行为,是民事法律关系。机械公司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是被告人王某却选择了盗窃的方法。被告人王某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公民对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占有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盗窃罪。刘某伟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王某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退赃,并补偿刘某伟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综上所述,内黄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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