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10-20 10:22 我要投稿
□记者?郭凡?通讯员?屈克勇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汤阴县瓦岗乡的李某与陈某却因耕地界限问题发生争执,陈某将李某耕地挖毁引发诉讼。10月17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恢复土地原状的纠纷案。
????10月12日,因耕地边界发生纠纷,陈某在李某的责任田内,以挖土的方式将已播麦种的耕地损毁约50平方米。李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对于造成的经济损失,因双方对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未能达成协议。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恢复土地原状,并赔偿其粮食减产损失172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李某的责任田以挖土方式实施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其应将李某的责任田恢复原状。对于李某诉请的经济损失,在公安机关已认定100元损失的基础上,根据被挖地块的面积、自然状况以及本地农作物一般亩产量,法院综合酌定经济损失为300元,应由陈某赔付给李某,遂判决陈某将李某土地平整以恢复原状,并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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