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3-30 10:57 我要投稿
□记者?郭凡?通讯员?田太军
????3月24日,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在汤阴县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和解,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使一场长达两年的纠纷尘埃落地,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5年4月,苏某到被告经营的游乐园从事看管工作,十多天后,苏某从架子上摔下,导致压缩性骨折,在住院期间双方经调解达成了一份调解协议。出院后苏某经鉴定机构鉴定,发现两处受伤,经鉴定两处受伤部位均构成十级伤残。面对赔偿协议上1.5万元的赔偿条款,苏某感到不公,重新将雇主诉至汤阴县人民法院。
????法官在了解了事情的发展经过后,向当事人说明,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无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但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或者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一方可以在一年内申请撤销或者请求确认无效。现在苏某两处十级伤残,1.5万元的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符合撤销条件。经法官多次调解,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重新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将履行款当场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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