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4-13 07:49 我要投稿
□记者 郭凡?通讯员?张惠阳
??? 生活中有不少好心办坏事的案例。4月10日,汤阴县人民法院就通报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相熟的朋友要搭便车,老汉出于好意便顺带捎上一程,谁料途中翻车,搭乘人要求赔偿,老汉好心办坏事心有不甘,原本同村的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现年56岁的王某和62岁的谭某同住一村,去年10月6日,谭某驾驶其电动三轮车路遇步行的王某,王某便搭乘了谭某的电动三轮车。不料途中发生了车翻人伤的事故,而且王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6000元。谭某深感冤枉,明明是好心帮忙,反被要求赔偿巨额款项。谭某强调自己因患有白内障而视力模糊,事故发生当日是因为不愿得罪人而勉强默许,车翻了自己也是受害人。
????汤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默许王某搭乘其电动三轮车时,因患有白内障而视力模糊,不宜驾驶电动三轮车,更不宜搭载乘客,却没有明确拒绝王某搭乘。而王某应当知道谭某的年龄及身体状况,又明知谭某的电动三轮车车厢极小不宜搭乘,忽视了乘车风险主动要求免费搭乘。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谭某依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酌定谭某给付王某5600元。
????汤阴县人民法院法官表示,好意施惠本是一种社会层面的行为,但实践中却总难免引发一些侵权纠纷等法律规制范围内的问题。鉴于施惠人的好意和好意施惠行为的无偿性,其侵权责任应当有所减轻,这样有助于弘扬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案件事实,秉持公平正义的理念,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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