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9-23 09:26 我要投稿
本报讯(记者 刘 博)9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助力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
《通知》要求,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通知》指出,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通知》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继续执行。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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