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4-28 11:53 我要投稿
原标题:快递物品不知踪迹 快递公司低价赔偿
经消协部门调解,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记者 侯沛丽
??? 3月14日,记者从文峰区消费者协会了解到,该协会2015年受理并调解了一起快递公司丢失快递物品后低价赔偿引消费者不满的典型案件。
????2015年7月27日,消费者刘某向文峰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自己将价值6800元的工艺品材料通过某快递公司快递到外地,时间过去一个多月后对方仍未收到快递物品。刘某向快递公司索赔却遭遇霸王条款,遂请求消协帮助解决问题。
????刘某于2015年6月15日将价值6800元的工艺品材料拿到某快递公司,要求快递到唐山,随后支付快递费用200元。快递公司在投递过程中出现事故,丢失了该工艺品材料。消费者提出索赔要求时,快递公司负责人表示,在投递过程中因发生事故丢失快递物品,公司只能按照与寄件人的协议约定进行赔偿,而在寄件时,双方约定“若因本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本公司将免除本次运费;若寄件人未选择保价,则本公司在不超过运费五倍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损失的实际价值”。消费者刘某在寄件时未办理保价,因此快递公司只能按照快递费用的五倍即1000元予以赔偿。
????文峰区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了解到,快递公司所谓的协议是指快递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在办理寄件时未提请消费者注意限制责任的条款,并且利用格式条款减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定,其格式条款无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最终,经文峰区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快递公司按照实际损失赔偿消费者6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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