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3-14 23:26 我要投稿
安阳网讯(记者 任贵伟 通讯员 宋 琪) 3月3日,记者从内黄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郭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4年9月16日5时许,郭某饮酒后驾驶灯光不合格的出租车,将同向行人武某撞到,造成被害人武某重伤。事发后,郭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跟随救护车将被害人武某送至医院后离开。
当日17时许,郭某到内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被害人武某转院至郑州养伤。内黄县人民法院与内黄县公安消防大队结合,并多次奔赴郑州进行调解,最后使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内黄县人民法院认为,郭某饮酒后驾驶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郭某将被害人送往医院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郭某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在当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最终,法院判决郭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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