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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赃物不可取 贪小便宜吃大亏

[摘要]□记者 任贵伟 通讯员 宋琪 ????有些居民认为购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不算什么事儿,以为自己只是购买一辆便宜车罢了,又有什么关系呢?实则不然,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郭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

□记者 任贵伟 通讯员 宋琪

????有些居民认为购买来路不明的自行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不算什么事儿,以为自己只是购买一辆便宜车罢了,又有什么关系呢?实则不然,就这么一个简单的交易行为,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郭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被盗电动三轮车。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罚金4000元。11月15日,内黄县人民法院通报了此案。

????11月11日,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在明知是被盗赃物的情况下,以1500元的价格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一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之后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026元。被告人郭某某辩称其属于善意取得。

????内黄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对盗窃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在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

????被告人郭某某是从个人手中购买的电动三轮车,并非通过正规渠道在正规销售场所购买。同时,结合证人、证言等证据,便很容易认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购买被盗电动三轮车。最终,内黄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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