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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引纠纷 法院帮助来维权

[摘要]网上购物引纠纷 法院帮助来维权 林州法院支持消费者网购维权收货地起诉获支持 □记者?常秀明?通讯员?李广?? ??? “如今,再也不用担心网上购物维权难了。”3月2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1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

网上购物引纠纷 法院帮助来维权

林州法院支持消费者网购维权收货地起诉获支持

□记者?常秀明?通讯员?李广??

??? “如今,再也不用担心网上购物维权难了。”3月2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介绍,15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远在外地的被告对原告在本地起诉提出异议,林州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家住林州市东姚镇的董某去年在网上花了929元购买了浙江诸暨产的香榧。董某在收到商品后,认为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宣传特级、预防疾病等内容,存在虚假夸大性的广告宣传,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同时销售的食品包装上使用过期的称号和国家禁止使用的QS标志,以及包装上宣传信任率,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董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林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货款即2787元的民事责任,并请求判令被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承担赔偿十倍货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之间没有订立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不适应合同纠纷条款,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诸暨市法院管辖。

????林州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网络购销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支付标的的,收货地址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收货地址是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属于本院管辖区,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其要求将本案移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林州法院不予支持。林州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诸暨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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